「單純的信心」並不等於「愚蠢的接受」


 


當您在引用馬太福音:「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什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麼量器量給你們。」(馬太福音715節) 這一節話時,就已是在「論斷人」的人了。我們絕對可以這樣說,基督是在論斷人的人、釋尊是在論斷人的人、諸多聖人亦是在論斷人的人。


重點當這個人在論斷一個人或一件事時,是出至於「為眾生絕對的善意」或是出自於「自私的惡意」,而決定這個人是在傳播福音、是在說慈悲之法,或這是邪惡的道人是非。


人實在是一個有趣的生物,他有智慧、他能說、他能寫、他能辨別事物,卻也能混淆顛倒一切事物。差別全在「自私的心」或「慈悲利他的心」


以「自私的心」出發去談論人事物,即是論斷人、是八卦是非人;若以「慈悲利他的心」出發,即使是當眾詈罵,也是慈悲的說法教化。


所以,一個有智慧的人,或想要論斷一件事的人,切不可只看事項的表面,一定要深入表象看到其本質,否則被誤導造成不可收拾的錯誤時,後悔莫及。


佛教中提婆達多曾是釋尊得力的弟子,他的背叛及惡行,此事有稍減釋尊慈悲的德行嗎?耶蘇基督的十二門徒中「猶大」的背叛,有稍減世人對基督的尊敬嗎?


所以,若能以「慈悲利他」的立場來議論此事,自然會有正面的結論,若是以「自私情緒」的立場來議論此事,既然立場已偏頗何須與之計較,真金再如何的被塗污它仍不會失去真金的本質,識貨的人自然會珍惜它不會輕易放棄。


所以,「單純的信心」並不等於「愚蠢的接受」,創價學會從來不這樣教導民眾。


「單純的信心」正確的來說,是將世間複雜的事物,因信受妙法得到「開啟智慧」的功德,以妙法的智慧將一切事物化繁為簡,不受變化萬千的業障迷惑,單純、真誠的去面對世間的人、事、物,是一個真正的智者。


您於此「單純的信心」的觀點,提到遇到負面的人事時「依法不依人」的這個概念,不得不需明確的說明,佛要讓眾生在佛離開世間後,修行者能自立自強而沒有偏差,而說出了四個依靠,不是單單只有一個「依法」而已,這是消極的態度。


也就是在佛法的修行中,遇到自己無法判斷迷惑的景況時,要以這四個依靠去比照去核對,以免陷入錯誤的道路。因為再是如何這法的弘揚必是出之於人,當發覺自身所處的環境出錯了,就要以「法」來判定人的對錯。在大聖人佛法中有所說:「人法一箇」「法不自弘,人弘之。」「法貴故人尊」。其中「法不自弘,人弘之。」所教示的正是如此,弘法的人錯了,所弘之法一定也跟著變質、歪斜。就如大聖人在御書中破折,當時變質為真言宗的天台宗一般。


所以「人」是多麼的重要,尤其是擔負弘法重責的人。大聖人有說:「世法如影,佛法如體。體歪影斜。」,會造成法體歪斜的都是人造成的。


又如,開目抄(下)的御文:我等慈父於雙林最後之遺言云:「依法不依人」。不依人者初依、二依、三依、第四依,普賢、文殊等之等覺菩薩雖能說法門,然手中若未握有經卷,不可用也。又定:「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須辨明經中有了義與不了義,而後信受。龍樹菩薩之十住毘婆沙論云:「不依修多羅黑論,依修多羅白論」。天台大師云:「與修多羅合者,錄而用之。無文無義,不可信受」。傳教大師云:「依憑佛說,莫信口傳」。圓珍智證大師云:「須依文傳」。


(白話)


我們的慈父在雙林最後的遺言裡有:『依法不依人』等說話。所謂不依人等,就是初依、二依、三依、第四依,即普賢、文殊等的等覺菩薩,雖然說出法門,但如果不是手執經本的話,也不能信受。並且規定要『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說出在經典之中,有了義、不了義經,應該判明才能信受。龍樹菩薩的《十住毘婆沙論》有:『不依修多羅黑論,依修多羅白論』等說話。天台大師有:『與修多羅合者,錄而用之,無文無義,不可信受』等說話。傳教大師有:『依憑佛說,莫信口傳』等說話。


 


所以,只提「依法不依人」來論說辨別信受「法」的對錯,僅是在佛法中斷章取義,以部分觀來扭曲、迷惑眾生。如果僅以「依法不依人」就可判別信受的法是對的,那佛就不須說出「法的四依」,來告誡滅後的眾生應如何判別法的正確。


所以,如前面所說的,要判別自己目前所信受的法是否正確,則是須以涅槃經所說「法的四依」全部的條文來觀察才是。


「法的四依」,是為佛道修行上所應依據的四種法則。《涅槃經》第六卷云:「如佛所說,是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為四?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


依法不依人:


法是宇宙、眾生的本體,整體的宇宙是依賴法而能存在運轉,這樣的力量不是一個人或某個對境可達成的,所以我們可依賴的是法則,而非某個偶像、對境。「當以自身為依所,以法為依所」──這是釋尊在涅槃經中,對弟子之遺訓也是對全人類的遺訓,他要引導眾生確立與宇宙究極之法成為一體的「不動搖的自己」。這才是正確的依法不依人的見解。


依義不依語:因法須要人去弘揚,眾生才能正確的去加以使用。所以,對弘揚「法」的人,應以法的意義為依據去加以判別,而不可僅依「說法人」所表現的言語、文章。


 


依智不依識:


應以真正的智慧為依據,不可依於六塵對境所起的,妄想心識,或人師、論師等的膚淺「知識」。


所謂「真正的智慧」是表現在慈悲的實踐如是迷於「六塵對境」,慾望叢生、妄語不斷、惡行滿施,像這樣的人如何可依之?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


應以說示中道實相之義的了義經(圓滿具足的經典--法華經)為依據,不可依於不了義經。


前三項所說的是對弘揚法的人所定的判別,第四項則是明確告之,僅可依靠圓滿了義的法華經此一真實之法體。


因此依據法的四依來評斷,如果前三項不符合,雖說此人宣稱是弘揚「妙法蓮華經」則不可依、不可信。又,雖貌似善行之人,然所弘之經非法華經亦是不可依、不可信。


所以,以這法的四依來觀察世間事物,深信充滿智慧的「單純的信心」即可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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