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侶行儀議題三十五〕以末法燈明記的文證回覆Joseph提問名字比丘違犯比丘戒(娶妻生子)算不算破戒?(下)


末法燈明記云:


5此文中。有八重無價。…………後一末法時。由此明知。破戒無戒。咸是真寶。


提示


此文義是說,「破戒」於末法之時不接受正、像形式化的戒律,「無戒」於末法之時相對於正、像「白法隱沒」無行證的戒律,是無戒的。因此以破正、像時期爾前界,「無戒」於正、像時期的戒律,而專於傳教的大乘戒,日蓮大聖人的法華本門戒這樣的人是真寶。


所以Joseph,不是如你等想像那種「一切皆可為」的「沒有受戒,哪有破戒的問題存在?」「無戒之戒」。由這種想法出發的戒律思想,這會是一種混亂、會是一種災難。如今不正是是表現在你等僧團當中?


Joseph你等於2010/02/22 19:53的回應說:


3.名字比丘違犯比丘戒(娶妻生子)算不算破戒?當然不算!傳教大師(末法燈明記)云:「於末法中。但有言教。而無行證。若有戒法。可有破戒。既無戒法。由破何戒。而有破戒。破戒尚無。何況持戒。」(個人所提:沒有受戒,哪有破戒的問題存在?並非沒有根據。)


以末法法華經的角度來看你等以出家僧侶公然娶妻,當然是破戒。


就如你等常提到「傳教大師」大乘戒來說:我們周知的,日本天台宗始祖傳教大師最澄(767822)卻在紀元818年正式宣布:「自今以後不受聲聞之利益,永乖小乘之威儀,即自誓願棄捨二百五十戒已」(此段文也是你等提出的),自此全然棄捨小乘戒,發願建立一向大乘寺,在比叡山展開純大乘戒授受運動,脫離當時極端保守的南部六宗的掌握繫縛。


最澄在《授菩薩戒儀》規定梵網戒的本質如下:


此即又如來一戒金剛寶戒,是則常住佛性,一切眾生本源,自性清淨虛空不動戒,因此戒以顯得本來本有常住法身,具有三十二相。今既不求人天果,不求聲聞辟支佛果,不求小乘人所見佛果,不求通教三乘佛果,不求別教獨菩薩佛果,唯欲專求圓教所詮無上正等菩提…………設受餘戒,雖報人天,不免沈沒。二乘小乘,永住涅槃;三教權菩薩,迂迴歷劫路。故須發誠誓求圓果。


規定梵網戒為自性清淨虛空不動戒」,即是以常住佛性為本質,而於一切眾生的本源尋此絕對大戒的根基。


而《梵網經》戒是以「十重」「四十八輕」等五十八條為菩薩戒條,這些內容前面有和你等提示過及討論過,你等應不會陌生。


Joseph依此「巧門」你等宗門的僧侶是破戒了!!


以依日蓮大聖人的立場,法華經本門戒的內容是大聖人御書中所教示的全部法華經二十八品的規範


法師品的三軌戒


柔和忍辱攝律儀戒


一切法空攝善法戒


大慈悲心攝眾生戒


安樂行品的四安樂行戒


身安樂行攝律儀戒


口安樂行攝律儀戒


意安樂行攝善法戒


誓願安樂行攝眾生戒


普賢勸發品的普賢四種戒


為諸佛護念攝善法戒


植諸德本──攝善法戒


入正定聚──攝律儀戒


發救眾生心攝眾生戒



Joseph,單單是,日蓮大聖人佛敕的,四恩抄教示:「今入世末,有帶妻子之比丘受人歸依,亦有食魚肉之僧而受人歸依,且以為當然者矣。日蓮不帶妻子,不食魚肉,只以弘法華經之失,而以犯僧名滿四海,不殺螻蟻而得惡名遍及天下。」(御書968)


你等就通不過,所以勸你等好好及早的反省,免墮惡道。


這也是你等(宗門的僧侶)想藉遊走經文的縫隙獲取利益的樣相,涅槃經等已將你等的模樣描述的一清二楚,讀此經文你等尚不畏懼,對你等真也莫可奈何了!唯有如大聖人所說的,對你等「止施」了。


末法燈明記云:


6)我涅槃後。隨其方面。有持戒比丘。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嘖戀治。是我弟子。眾聲聞也。當知。是人得福無量。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呵責驅遣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


提示


因此傳教大師於此處提出涅槃經的警示經文,末法時期仍是有末法時期修行者應該遵守的戒行。


末法燈明記云:


又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猶如麝香死而有用。死而有用。為眾生善知識。明知。此時漸許破戒為世福田。同前大集。


次像季後。全是無戒。佛知時運。為濟末俗。讚名字僧。為世福田。


提示:


此處指出「破戒比丘」是死人猶如麝香死而有用。死而有用。為眾生善知識。


Joseph,你等的功用即是如「提婆達多」大惡人般,因提供「善知識」而得成佛。因此當我們「名字即的創價學會員」們,因你等的善知識而成就大功德之時,你等的存在才會有價值,所以多多聽聽創價學會的建議吧!


為濟末俗。讚名字僧:即是提供我前面所說的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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